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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民眾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4
四、民眾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秘書室追
    蹤列管。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事項
    非本監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
    式。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