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眾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秘書室追 蹤列管。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事項 非本監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