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後續處置作為) (一)同仁回機關後,應向督導之行政執行官說明後,將本案始末簽陳分 署長,並會辦政風室。 (二)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後續如與同仁進行聯繫或公文往返,請隨時向督 導之行政執行官報告並告知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