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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同仁外出執行案件安全注意要點 5
五、(後續處置作為)
(一)同仁回機關後,應向督導之行政執行官說明後,將本案始末簽陳分
      署長,並會辦政風室。
(二)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後續如與同仁進行聯繫或公文往返,請隨時向督
      導之行政執行官報告並告知政風室。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