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範目的) 為維護本分署同仁於外出執行人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外出執行之作業方式) (一)同仁於外出執行時,務必注意自身安全,隨身攜帶錄音、影設備、 相機及手機並配掛識別證並表明身分,必要時出示公文。 (二)外出執行前,評估可能遇到危害風險,必要時聯絡警察機關派員陪 同。
三、(遇突發情況之處理方式) (一)執行公務時遇民眾不理性回應,應盡量與對方保持距離,以保全自 身安全,並視情況撥打 110 及通報分署其他同仁(如 110 無法 撥通,再撥 112 語音轉接專線),或直接向督導之行政執行官報 告。 (二)員警到場後,視案情需要,偕同民眾與員警至派出所備案並製作筆 錄。
四、(通報程序) (一)分署同仁接獲通報電話後應分別立即向督導該股之行政執行官報告 並同時通報政風室。 (二)行政執行官並請先瞭解該執行案情後,向主任執行官及分署長報告 。 (三)政風室陳報分署長並另循政風體系陳報。
五、(後續處置作為) (一)同仁回機關後,應向督導之行政執行官說明後,將本案始末簽陳分 署長,並會辦政風室。 (二)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後續如與同仁進行聯繫或公文往返,請隨時向督 導之行政執行官報告並告知政風室。
六、(實施日) 本要點緊急處理計通報流程表,如附件。本要點奉分署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