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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同仁外出執行案件安全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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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目的)
    為維護本分署同仁於外出執行人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外出執行之作業方式)
(一)同仁於外出執行時,務必注意自身安全,隨身攜帶錄音、影設備、
      相機及手機並配掛識別證並表明身分,必要時出示公文。
(二)外出執行前,評估可能遇到危害風險,必要時聯絡警察機關派員陪
      同。
三、(遇突發情況之處理方式)
(一)執行公務時遇民眾不理性回應,應盡量與對方保持距離,以保全自
      身安全,並視情況撥打 110  及通報分署其他同仁(如 110  無法
      撥通,再撥 112  語音轉接專線),或直接向督導之行政執行官報
      告。
(二)員警到場後,視案情需要,偕同民眾與員警至派出所備案並製作筆
      錄。
四、(通報程序)
(一)分署同仁接獲通報電話後應分別立即向督導該股之行政執行官報告
      並同時通報政風室。
(二)行政執行官並請先瞭解該執行案情後,向主任執行官及分署長報告
      。
(三)政風室陳報分署長並另循政風體系陳報。
五、(後續處置作為)
(一)同仁回機關後,應向督導之行政執行官說明後,將本案始末簽陳分
      署長,並會辦政風室。
(二)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後續如與同仁進行聯繫或公文往返,請隨時向督
      導之行政執行官報告並告知政風室。
六、(實施日)
    本要點緊急處理計通報流程表,如附件。本要點奉分署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