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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9
九、懇親宿舍內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
    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9
九、懇親宿舍內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
    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9
九、懇親宿舍內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
    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