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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6
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所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後,由戒護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
    冊,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6
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所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辦理准予與眷屬同住。並於次月提
    所務委員會審議追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