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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5
五、申請時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一張、切結書、保證書籍及戶口名簿影本等文件,依程序
    陳核。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5
五、申請時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一張、切結書、保證書籍及戶口名簿影本等文件,依程序
    陳核。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5
五、申請時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二張、切結書、保證書及戶籍謄本等文件,依程序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