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3
十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所務委
      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所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13
十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所務委
      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所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