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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1
十一、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
      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且累計達二次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
      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11
十一、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
      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且累計達二次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
      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