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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0
十、懇親宿舍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受 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10
十、懇親宿舍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受 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10
十、與眷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 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