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0
十、懇親宿舍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受
    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10
十、懇親宿舍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受
    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10
十、與眷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
    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