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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6 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 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6 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 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