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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2
二、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其至為民服務中心,由值勤人員瞭解其陳
    情意旨後,交由研考科陳核處理。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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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其至為民服務中心,由值勤人員瞭解其陳
    情意旨後,交由研考科陳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