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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7
七、被告性行考核表應記錄至釋放出所(交保、庭釋)、各院檢借提出所
    、解還各矯正機關、在所病故或他案接續執行等為止。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7
七、被告性行考核表應記錄至釋放出所(交保、庭釋)、各院檢借提出所
    、解還各矯正機關、在所病故或他案接續執行等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