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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6
六、配住宿舍人員應依事實需要先行填寫「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借用
    宿舍申請單」經所長核准,由總務科發給「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
    宿舍借用通知單」,並簽訂「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宿舍借用契約
    」經公證後使得遷入,並遵守「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多(單)房
    間職務宿舍公約」。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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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住宿舍人員應依事實需要先行填寫「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借用
    宿舍申請單」經所長核准,由總務科發給「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
    宿舍借用通知單」,並簽訂「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宿舍借用契約
    」經公證後使得遷入,並遵守「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多(單)房
    間職務宿舍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