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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宿舍配住人員,不得私相轉讓及提供不實之文件,違者取消借住資
      格,並將該宿舍收回,依規定議處。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宿舍配住人員,不得私相轉讓及提供不實之文件,違者取消借住資
      格,並將該宿舍收回,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