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未奉簽准強行占住或調(離、退)職,或借住原因、事實消失,經
      通知後仍不遷出者,現職人員簽報議處,非現職人員則依法訴請返
      還。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未奉簽准強行占住或調(離、退)職,或借住原因、事實消失,經
      通知後仍不遷出者,現職人員簽報議處,非現職人員則依法訴請返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