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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管理費由出納按月於配住人員薪津中扣繳。借用期間不足一個月
    者,按實際借用日數占當月份比例計算之。宿舍管理費用依本所宿舍
    管理費收費標準收取。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0
十、宿舍管理費由出納按月於配住人員薪津中扣繳。未住滿一個月,依完
    成點交日核算日數及費用。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每月 500  元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1.雅房型:每月 100  元。
      2.套房型:每月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