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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駐衛警察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6
六、駐衛警察年終考成標準規定如下:
(一)駐衛警察年終考成年度內須有下列基本條件一項以上之具體事蹟者
      始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
      2.服務熱忱,能與本所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肯定者。
      3.對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4.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二)駐衛警察年終考成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曾受刑事處分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以上者。
      4.事、病假合計逾十四日者。
      5.為民服務態度不良、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編排或破壞紀律者。
      6.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機關聲譽者。
(三)駐衛警察年終考成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機關、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
        者。
      2.不聽指揮,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體事
        證者。
      3.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機關信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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