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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駐衛警察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3
三、駐衛警察隸屬於總務科;但如駐衛警察配置於戒護科,由戒護科併同
    總務科行業務督導及考核,駐衛警察並受本所督勤官及各級長官督導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