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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駐衛警察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10
十、對於年終考成核定及獎懲等事項,受考人於收受考成及獎懲通知後,
    如有不服,得於收受相關通知 30 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述,考核
    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後作成變更或維持原處分之決議,會議決議並
    應簽陳所長核定,決議事項於核定後,受考人不得再有異議,如逾申
    訴期間亦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