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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非本所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所指定人員陪同。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8
八、非本所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所指定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