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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10
十、懇親宿舍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陪
    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關規
    定。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10
十、懇親宿舍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陪
    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關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