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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電視接見實施要點 4
四、實施對象: (一)罹患傳染疾病或行動不便者。 (二)受違規處分解罰後仍在考核中者。 (三)其他有發生重大戒護事故之虞或基於戒護管理及教化事由者。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4
四、實施對象: (一)罹患傳染疾病或行動不便者。 (二)受違規處分解罰後仍在考核中者。 (三)其他有發生重大戒護事故之虞或基於戒護管理及教化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