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0: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電視接見實施要點 4
四、實施對象:
(一)罹患傳染疾病或行動不便者。
(二)受違規處分解罰後仍在考核中者。
(三)其他有發生重大戒護事故之虞或基於戒護管理及教化事由者。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4
四、實施對象:
(一)罹患傳染疾病或行動不便者。
(二)受違規處分解罰後仍在考核中者。
(三)其他有發生重大戒護事故之虞或基於戒護管理及教化事由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