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 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 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 財團法人之監察人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任。 財團法人董(監)事連任之次數,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