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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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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
    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
    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
    財團法人之監察人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任。
    財團法人董(監)事連任之次數,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