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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發生性侵害案件處理作業流程 3
三、戒護科應指定科員(女所由女所主任或資深主管)調查瞭解性侵害事
    件及其發生原因,並蒐集監視錄影資料及相關證據、製作筆錄及調查
    報告。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訂定
3
三、戒護科應指定科員(女所由女所主任或資深主管)調查瞭解性侵害事
    件及其發生原因,並蒐集監視錄影資料及相關證據、製作筆錄及調查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