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1 條
受刑人經我國遣送至移交國執行完畢者,其在我國未執行之徒刑,以已執
行論。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