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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0 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
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
察署執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