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 條
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特制
定本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