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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文史陳列館參觀要點 4
四、進入本館參觀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高聲喧嘩、追逐嬉戲。
(二)不得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三)不得隨意丟棄紙屑或雜物。
(四)不得攜帶寵物。
(五)不得攜帶危險或不當物品。
(六)不得觸摸、汙損、毀損或移動展示品。
(七)不得攜出任何展示品。
(八)未滿七歲之孩童,應由成年人陪同參觀。
(九)未經許可,不得照相、錄音或攝影。
(十)攜帶行動電話時,應設定靜音或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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