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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文史陳列館參觀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秘書處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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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法務部文史陳列館」(以下簡稱本館)重要檔卷與文物之安
    全及提供良好參觀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免費開放參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停止上班日休館,不
    開放參觀。
三、進入本館參觀者,應填寫「法務部文史陳列館參觀登記簿」(如附表
    )。
四、進入本館參觀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高聲喧嘩、追逐嬉戲。
(二)不得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三)不得隨意丟棄紙屑或雜物。
(四)不得攜帶寵物。
(五)不得攜帶危險或不當物品。
(六)不得觸摸、汙損、毀損或移動展示品。
(七)不得攜出任何展示品。
(八)未滿七歲之孩童,應由成年人陪同參觀。
(九)未經許可,不得照相、錄音或攝影。
(十)攜帶行動電話時,應設定靜音或關閉。
五、本館志工負責安全管理及秩序維護工作。對於進入本館參觀者如有違
    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本館志工得予以規勸,必要時,得請參觀者停
    止參觀並離開本館。
六、本館遇有特殊情形,得暫停對外開放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