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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9
九、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9
九、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