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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7
七、人民陳情、請願案件非本學院之權責主管事項而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
    ,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或請願人。其依法得提起訴
    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亦應告知陳情人或請願人。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7
七、人民陳情、請願案件非本所之權責主管事項而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
    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或請願人。其依法得提起訴願
    、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亦應告知陳情人或請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