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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6
六、陳情、請願事項,如係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或其他不應說明之
    事項者,均不予說明或答覆。但應將不予說明或答覆之理由詳予告知
    ,以取得陳情人或請願人諒解。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6
六、陳情、請願事項,如係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或其他不應說明之
    事項者,均不予說明或答覆。但應將不予說明或答覆之理由詳予告知
    ,以取得陳情人或請願人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