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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5
五、駐警、兼辦政風之人員應注意觀察陳情人或請願人有無攜帶危險物品
    ,如發現上情或有合理可疑時,應立即報告院長並立即作適當處理。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5
五、駐警、兼辦政風之人員應注意觀察陳情人或請願人有無攜帶危險物品
    ,如發現上情或有合理可疑時,應立即報告所長並立即作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