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2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係指人民對於本學院行政興革之
    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
    面或言詞向本學院提出之具體陳情請願,由本學院兼辦政風業務之學
    務組長專責受理,再連同受理登記簿簽請移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函覆陳
    情人或請願人,副知兼辦政風業務之學務組長,由相關業務承辦人歸
    檔。
    兼辦政風業務之學務組長為處理前項業務,得由其本人或指派該組之
    人員輪流為之。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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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係指人民對於本所行政興革之建
    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
    或言詞向本所提出之具體陳情請願,由本所兼辦政風業務之訓導組長
    專責受理,再連同受理登記簿簽請移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函覆陳情人或
    請願人,副知兼辦政風業務之訓導組長,由相關業務承辦人歸檔。
    兼辦政風業務之訓導組長為處理前項業務,得由其本人或指派該組之
    人員輪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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