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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9
九、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未提前一週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理者,以
    棄權論。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9
九、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未提前一週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理者,以
    棄權論;該受刑人於棄權後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