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9
九、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未提前一週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理者,以 棄權論。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9
九、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未提前一週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理者,以 棄權論;該受刑人於棄權後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