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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3.0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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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8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監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核准者。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8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監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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