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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7
七、經提會核准者,由教化科製作通知單,交該受刑人自行寫信寄回,以
    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
    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以茲受理核對登記。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7
七、經提會核准者,由教化科製作通知單,交該受刑人自行寫信寄回,以
    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
    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以茲受理核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