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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6
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典獄長核定後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
    准予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6
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典獄長核定後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
    准予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