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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3
三、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後,應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一張、切結書、保證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雙
    方關係文件,依程序陳核。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3
三、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後,應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一張、切結書、保證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雙
    方關係文件,依程序陳核。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3
三、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後,應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一張、切結書、保證書及戶籍謄本等文件,依程序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