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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2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8  款予以特別獎賞者,援用受刑
    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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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欲申請與眷屬同住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非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一年,最
      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執行期間無違反紀律者。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強制工作待執行者。
(四)無脫逃之紀錄者。
(五)無戒護安全之疑慮者。
    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8  款予以特別獎賞者,援用受刑
    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