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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4
四、收容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並陳  所長核准
    後使用。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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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並陳  所長核准
    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