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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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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羈押法第三十八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條第
    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收容人,指本所附設台中監獄南投分監之應作業之受刑人
    及依其志願作業之被告。
三、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動用勞作金非自由使用部分:
(一)貧困或無親友接濟且保管金不足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用品者。
(二)繳納自費看病、購藥、戒護外醫及戒護住院等醫療費用者。
(三)為增進本身營養,購買營養食品。(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
(四)有其他需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特殊事由者。
四、收容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並陳  所長核准
    後使用。
五、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