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動用勞作金非自由使用部分: (一)貧困或無親友接濟且保管金不足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用品者。 (二)繳納自費看病、購藥、戒護外醫及戒護住院等醫療費用者。 (三)為增進本身營養,購買營養食品。(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 (四)有其他需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特殊事由者。
三、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動用勞作金非自由使用部分: (一)貧困或無親友接濟且保管金不足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用品者。 (二)繳納自費看病、購藥、戒護外醫及戒護住院等醫療費用者。 (三)為增進本身營養,購買營養食品。(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 (四)繳納受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期間之勒戒費用者。 (五)接濟家屬之急需或家境貧困貼補家用者。 (六)收容人捐款賑災或資助社會慈善機構者。 (七)有其他需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特殊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