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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1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羈押法第三十八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條第
    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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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羈押法第三十八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條第
    二項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