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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8
八、本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部已依適當方式公
    開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8
八、本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部已依適當方式公
    開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