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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3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部長指定之
    ;其餘委員由各單位指派專人(科長以上)一人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法律事務司辦理,並得邀請本部各單位人員參
    與幕僚作業。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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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部長指定之
    ;其餘委員由各單位指派專人(科長以上)一人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法律事務司辦理,並得邀請本部各單位人員參
    與幕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