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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9
二十九、本部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受託者
        ,於適用本法範圍內,應適用本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29
二十九、本部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受託者
        ,於適用本法範圍內,應適用本要點。